陷入套路贷后他向我们求助

发布时间:2024-06-19    来源:平安乌苏

“快8年了,我的噩梦终于结束了!”5月31日,单某再次来到院里,送来一面印有“公正执法 公道人心”字样的锦旗,激动地握住我的手连声道谢。那一刻,我感受到身为检察官的自豪。

莫名深陷“套路贷”

2016年8月24日,急需用钱的温州鹿城人单某收到一条网络借贷广告推送,称“零门槛、无抵押、快放款”。根据广告内容,单某很快联系上了夏某。

夏某爽快答应借款1万元。两人见面后,先口头约定2000元为“砍头息”,每周利息为2000元,半月内还清本金。随后,单某拿到了8000元现金,并被要求签订借条,写明“借款1万元,利息为月利率2%”,同时还被要求手持借条及现金拍照。夏某还通过某借贷平台转账单某1万元,并要求其立即将钱转至夏某侄子的账户中。

借条内容与实际不符,但单某因着急用钱当时并没有多想。此后,他每周支付2000元利息,但半个月借款到期后却无法归还本金。

看着一脸无奈的单某,夏某建议他借“新债”还“旧债”,单某想着别无他法,遂又与夏某签订了借款5万元的借条。和第一次借款一样,单某实际仅到手2.8万元。不知不觉中,单某在“套路贷”里越陷越深。

单某“拆东墙补西墙”,只能勉强应付利息,根本无力偿还本金。夏某为此纠集社会人员采取上门催讨、用单某子女安全相威胁等手段催讨欠款。

多次催讨无果后,2017年3月10日,夏某一纸诉状将单某告上法庭,并附上借条、照片、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而单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单某偿付夏某借款6万元及利息。

此时单某已经被“套路贷”掏空钱财,还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了“老赖”的单某,从此工作和生活处处受阻。

申请监督牵出系列案

2019年12月,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当事人金某向温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控诉其被夏某以实施“套路贷”的方式诈骗了。

该线索被交办到我院后,在核查过程中,涉及夏某的一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随即进入了我们的视线,其中就有夏某起诉单某的借贷纠纷案。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我们认为该系列纠纷案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遂立即立案调查。

我们调阅了原审卷宗,经仔细审查,发现该系列纠纷案的证据单一且雷同,均为借款者手持借条及现金拍摄的现场照片,而这也成为原审法院认定夏某借款给他人的唯一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借贷事实,我们决定从夏某起诉单某的借贷纠纷案入手,并第一时间联系单某了解情况。

讲起这几年的“老赖”生活,单某不禁红了眼眶。“这几年我和家人度日如年,始终想不明白,当初只是借了1万元,怎么就还不清了呢!”

我们详细询问了单某借条形成、借款交付等情况,发现单某的陈述与金某等人所说的遭遇很相似:他们向夏某借款后,当即被扣除了“砍头息”,并在借款期间按周支付利息;当借款到期他们无法偿还本金时,夏某又通过叠加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等方式增加借款金额,逼迫他们在其提供的借条上签字、按指印,再手持借条和由其提供的现金拍照,照片拍完后现金当即被夏某收走。

这一切绝不是巧合。当我们进一步对系列案中所涉银行账户的流水进行审查分析时,果然有了重大发现:当时,夏某借款给金某6.8万元时,领着金某去银行取款后,仅过了18分钟,他们又返回银行存钱。这一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调查至此,我们基本可以认定该系列案存在“套路贷”犯罪及虚假诉讼行为。

2021年3月,经温州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对夏某诉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启动了再审程序,最终对该案予以改判,撤销了夏某的诉讼请求。

刑民协力促成改判

鉴于该系列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我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3月,夏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刑事判决为依据,我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7月6日,夏某与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再审改判。自此,单某不用再理会那笔还不清的“借款”了。

今年4月底,单某的失信记录被移除,他持续了近8年的噩梦终于结束了。

近年来,“套路贷”犯罪引发的新型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不仅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检察机关坚持开展虚假诉讼常态化监督,以发现的异常案件线索为突破口,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实质性审查甄别“套路贷”虚假诉讼本质。同时,积极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强化民事检察和刑事检察协同履职,既监督法院纠正民事虚假诉讼,又严格审查追诉犯罪,刑民融合形成监督合力,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积极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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