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动车辆新规8月1日起实施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安全出口区域放置或给电动车充电。违者,若拒不整改,将面临消防救援机构的处罚,对经营性质单位和个人的罚款额为2000至10000元,对非经营性质单位和个人的罚款额则是500至1000元。【法律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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