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前购置的房产是否属共同财产
结婚前购置的房屋并非必然构成夫妻共有财产。通常而言,若购房行为发生于婚前且仅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该房产则非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视为登记方之个人财产。相反,如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有足够证据证明另一方曾参与购房筹资的,该房产即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购房时共同承担首付款的情形,合同上可同时列明两位所有者的姓名,此即为共有关系。此外,即使是普通朋友乃至无任何亲属关系的多位人士,亦可成为房产证上的共有人。在此基础上,共有关系还可进一步细化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在办理房产证时,双方可自行选择按份共有抑或是共同共有。同样地,在申请房贷时,亦可由两位所有者共同提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以下财产均属共同财产范畴:(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归属一方的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反之,以下财产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3)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归属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⑴受理费:¥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1000元的,¥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