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述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夫妻一方签字是否仍然具备法律效应这个问题,结论是肯定的——有效。在此前提下,依据民法典的具体准则,现有的法规表明合同的签署应由相关当事人亲笔签名确认,并且倘若房产买卖为夫妇两者的共同决策,则需要他们共同加以签署。
然而,当配偶中的一方特地授权于另一方代替自己履行签字义务时,尽管最终仅有其中一人在合同上完成了签字,这种情况下该份合同同样会被赋予生效之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