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并不合理。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女方应依法享有了解情况、进行管理、持有以及处置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所谓的夫妻共有财产,即是指在夫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各类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将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2)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形;
(5)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应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