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宴酒水以及婚纱摄影费用的问题,在涉及到离婚诉讼中能否由女方单独承担,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明确这两笔费用所代表的法律性质,即能否定义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假如这些费用确实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男方有权向女方主张承担该债务总额的一半。
然而,若这些费用是发生在男女双方在完成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后,且其用途确实是为了拍摄婚纱照及筹备婚礼酒席等事宜,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费用便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同样有权利要求女方承担其中的一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