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当事人提出要求退还依照当地习俗所支付的彩礼之诉求,若经查证属于以下两种或多种情况,则人民法院理应给予支持:
首先,双方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并未能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虽然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在此之后的共同生活却未能实现;
再者是,早先的婚嫁赠予行为导致赠予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况,其适用前提必须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