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之际彩礼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不需要予以退还,然而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之下,当事人有权向对方提出要求归还彩礼的诉求:
第一种,如果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同过日子;
第二种,倘若男方在婚前给予彩礼,这一行为致使其在婚后生活出现困窘之境地。
虽然符合上述条件者,彩礼有望得到返还,但这并不意味着彩礼将全额奉还。
人民法院在裁决时所决定的返还金额往往要考虑到诸多因素,包括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有生育子女的情形、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态、彩礼的总额额以及过错程度等等,以期综合考量后加以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