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支付彩礼引发的债务问题而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的事宜,须依具体情况而定。
如在婚姻登记前因支付彩礼产生的债务对支付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则应向其返还彩礼。
此处所述的“生活困难”并非仅仅指向外负债情形,而是强调依靠个人资产以及在离婚时分割所得财产仍难以维持所在地区基本生活水准的状况,这应当被视为一种绝对性困境。
实质性的生活困难应纳入如下相关考量因素:
(1)为缔结该婚姻事宜,支付方全家人集体偿债,使得家庭背负巨额债务负担;
(2)家庭成员缺乏稳定收入来源;
(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4)以及其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愈发困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