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关于一方收到的彩礼是否应当予以退回这一问题,其具体的认定依据如下:
若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在婚后并未正式开始共同生活;
或者是由于支付彩礼的一方在婚前为支付彩礼而导致自身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收取彩礼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收受的彩礼全数归还给对方,至于返还的金额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
反之,若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通常情况下,收取彩礼的一方无需对彩礼进行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