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婚礼所收到的礼金应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
此项礼金通常源于夫妻婚姻关系形成之后,亲朋好友们对夫妻二人的赠送之物,自当视为对整个夫妻关系的馈赠,因而可以被判定为夫妇双方共享的财物。
然而,若赠与人明确表明其仅将礼金赠送给妻子或丈夫某一方,或是该笔礼金是在双方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由单一方接受的,那么这种情形之下,礼金不应归属于夫妇共有的财产范围之内,而应视为夫妇每一方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