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并不一定需要退还礼金,只有在满足下列特殊情况下才应予偿还:
1.当支付礼金钱方因反悔而决定解除婚姻,且双方尚未办理正式结婚手续的;
2.虽然已完成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正式开始夫妻生活之前便宣告离婚的;
3.如果在结婚前支付礼金导致支付一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在离婚之际同样有权以此理由提出礼金返还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