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彩礼应归还给女方所有。
然而,若出现如下几种性质,男方具备法律途径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首先是双方确实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同生活在一起;
其次是在婚前男方给予的彩礼,对其自身生活造成了严重负担和困扰;
最后则是双方并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当当事人提出要求收回通过习俗支付的彩礼时,如经查验证实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其上诉主张:
(1)双方都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未能共同生活;
(3)男方在婚前因交纳彩礼而生活陷入困境。
对于适用上述第(二)、(三)条的规定时,原则上需要双方离婚才能视为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