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这一项财产,通常理解为系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由男方自愿赠予给女方的礼物。
因此,由彩礼牵扯出的欠款应被视为由男方或是男方的父母负责的负债,不属于已婚夫妇间共有的债务,也偏离了女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范畴。
这样的情况应该由男方个人独自承受,或者由他的父母来解决这批款项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合法有效持续期间内,丈夫和妻子相互之间或其中任何一方对第三方产生的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源自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求,以及对于共有财产的管理、收益和处置所导致的债务。
在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后,可以进一步解释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1、当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或者有一方事后承认的共识;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承担的欠款;
3、当债权人能够证明此笔负债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二人的共识所产生的债务有关时。
综上所述,彩礼所引发的借款并不属于夫妻之间共同负担的债务,而是由男方或者男方的父母主动承担并偿还的负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