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在离婚案件中,彩礼是无需退还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离婚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归还彩礼。
其中包括两种情形:
(1)若男女双方虽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却未共同实际生活过;
(2)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且此行为导致其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
尽管在这两种情况下,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但彩礼的全额返还是不现实的。
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金额的具体数额时,主要考虑诸多因素,如双方共同生活的长短、是否曾生育子女、财产的使用方式、各自经济状况、彩礼金额的多寡、双方在过错程度上的差异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