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不立压案不办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绝不姑息滥用职权的行为。
作者:刘德军
G20来临,天眼为你“秀杭州”
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 东莞调研行 向改革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