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未对二审期间执业律师与当事人会面的具体次数做出明确限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需依据个案的繁杂程度、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以及针对性的辩护策略,综合考虑后确定适当的会面次数。通常情况下,在撰写上诉状、收集当事人提供的最新观点或证据、商议法庭辩护策略等关键环节,律师往往需要亲自会见当事人。关键之处在于律师务必能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